供暖费用的收取
发布日期:2024年02月28日 文章来源:区房产局诉求内容 | |
诉求编号: | 20240223155914874 |
诉求类型: | 民生类 |
诉求标题: | 供暖费用的收取 |
诉求提交时间: | 2024-02-23 15:59:14 |
诉求内容: | 本人位于沈北新区蒲新路28-17号,新购置的中金樾府一期住宅新房,通知2023年10月验收收房,因工作原因一直在外地,未能及时收房,打算今年4月中旬收房,物业告知需要补缴纳2023年度采暖费,请问这种收费合理吗? |
承办部门: | 沈北新区,区房产局 |
办结时间: | 2024-02-26 |
回复内容: | 您好!收到您“供暖问题”的来信,我们非常重视,及时进行了调查和处理,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1.调查情况:诉求人家居住在中金樾府小区,由沈阳佳和热源公司负责供暖。 2.处理情况:按照沈房发2019【57】号沈阳市民用供热收费管理规定第十条(七)新建建筑供热设施保修期内的采暖费按照开发建设单位与供热单位合同约定执行。采暖期入住的用热户应当承担准住通知日期以后的采暖费,准住通知日期以前的采暖费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3.回访情况:已将相关条例向用户进行解答。 感谢您的信任和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