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北政复字[2023]5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4年02月29日 文章来源:区司法局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沈北政复字〔2023〕58号
申请人:黄某某
被申请人:沈阳市沈北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告知其于2023年11月8日邮寄的投诉举报书的受理情况不服,于2023年12月1日通过挂号信方式向本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3年12月4日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1、请求确认被申请人超期未告知投诉是否受理行为违法。
2、责令被申请人限期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
申请人2023年5月共计消费2330元购买了11 盒XX减肥咖啡,后发现其系假冒伪劣产品,遂11月8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书:[邮件号XA45269***535], 物流显示 11月12日签收;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 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故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申请人投诉是否受理行为构成程序违法,特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称:
因申请人黄某某复议其投诉举报信件超期未告知是否受理一事现答复如下:
一、被申请人依职权作出的行政行为,职权正当。
申请人投诉举报其购买涉嫌假冒伪劣食品的经营者住所在沈北新区行政区划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条第二款、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乡镇或者特定区域设立派出机构。”和 《沈北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及《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的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对申请人投诉举报案件进行调查处理的职权。
二、被申请人依法定职权作出的行政行为,事实清楚,法定要件齐全。
2023年11月12日收到投诉举报人的投诉举报信函后,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1月16日通过黄某某的联系电话(1911****694)与其进行了电话联系,告知我局已经受理了投诉举报人的投诉举报。执法人员于2023年11月23日根据申请人投诉举报书内提供的被投诉举报人联系电话和地址,进行现场核查,电话无人接听未联系到被投诉举报人,现场核查,该地为无人居住的民宅,未发现从事食品经营的相关设施及产品,执法人员于当日三次电话联系投诉举报人,了解被投诉举报人的其他线索,电话均无人接听。
该案件线索正在进一步核查中。
三、被申请人依法定职权作出的行政行为,程序合法。
(一)被申请人2023年11月12日收到投诉举报人的投诉举报信,2023年11月16日电话告知投诉举报人已受理。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的规定。
(二)被申请人2023年11月12日收到投诉举报线索,2023年12月1日作出核查延期决定,目前正在进一步核查中。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
综上,被申请人依职权对申请人投诉的事实及时告知其已经受理并进行核查的行政行为,职权正当、程序合法。
(以上事实有电话录音、通话记录截屏、现场笔录、有关事项审批表等证据为证。)
经审理查明:
申请人于2023年11月8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书,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12日签收。2023年11月16日,被申请人与申请人通过电话联系,沟通案涉产品及被投诉举报人的相关信息,并告知申请人会对被投诉举报人进行核查。2023年11月23日,被申请人至被投诉举报人处进行现场核查,被投诉举报人处无人居住且电话无法接通。2023年12月1日,被申请人作出核查延期决定。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邮政快递物流-单号XA45269***535(投诉举报书);2.2023年11月16日电话录音;3.执法记录仪数据(2023年11月23日);4.被投诉举报人通话记录;5.现场笔录;6.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
本机关认为:
本案系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告知其于2023年11月8日邮寄的投诉举报书的受理情况不服而提起复议申请,故本行政复议机关审查内容为被申请人是否告知申请人对其投诉举报书受理情况。
一、被申请人法定职权方面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被投诉举报单位在被申请人行政区域内,因此被申请人对本案具有法定职权。
二、事实认定方面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
对于投诉受理情况的告知,并未明确规定告知的形式,因此,被申请人对受理情况做到实质性告知,即可认定其已经履行了告知义务。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16日与申请人的电话录音中,虽未直接表述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书是否受理,但明确表示将对被投诉举报人进行核查,履行了告知义务。因此,被申请人已经告知申请人投诉举报受理情况,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三、法律适用方面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
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12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书后,于2023年11月16日与申请人进行电话联系告知申请人会对被投诉举报人进行核查。2023年11月12日起七个工作日为2023年11月21日,被申请人在期限内履行了告知义务。因此,被申请人适用法律依据正确。
四、程序合法方面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第三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12日收到申请人投诉举报书,于2023年11月16日与申请人联系,履行告知义务,于2023年11月23日对被投诉举报人进行现场核查,但未能进入被投诉举报人处且未联系到被投诉举报人。2023年12月1日,被申请人审批通过延长核查期限,符合法定程序。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已经告知申请人投诉举报的受理情况,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请求,本机关不予支持。
本机关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维持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
2024年1月29日
本案决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一条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和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适用本法。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的行政行为。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不服;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确认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
(五)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
(六)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不服;
(七)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决定或者工伤认定结论不服;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
(九)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
(十)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
(十一)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复;
(十二)申请行政机关依法给付抚恤金、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障,行政机关没有依法给付;
(十三)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订立、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行政协议;
(十四)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
(十五)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第一款 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
第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是被申请人。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作出行政行为的,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第六十八条 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
二、《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暂行办法》
第四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指导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
第十四条 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
第三十一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
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
三、《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十八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检测、检验、检疫、鉴定以及权利人辨认或者鉴别等所需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