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沈北新区违法建设处置工作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年05月01日 信息来源:区执法分局为全面治理违法建筑,维护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正常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改善沈北新区城市面貌,提升城市品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市城治办下发的《沈阳市居民区及街路两侧违法建设处置工作意见》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沈北新区违法建设处置工作细则如下。
一、违法建设处置工作责任分工
各街道办事处为违法建设处置工作责任主体和牵头单位。负责属地违法建设巡查、发现、整治工作,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实施现场拆除,确保拆除工作安全有序进行;负责违法建筑拆除后的信访稳定工作。
区执法分局具体负责市容、绿化、市政类违法建设查处工作,负责规划、施工、房产类违法建设行政处罚工作。配合街道办事处对违法建设实施强制拆除。
区自然资源局负责城市规划区内的规划类违法建设的规划认定工作,以及土地类违法建设的查处工作。
区城建局负责违法建设工程安全、质量方面的处罚工作。
区房产局负责擅自拆改房屋结构(含窗改门)、增加荷载(含砸承重墙)等违法建设行为的监管工作并负责出具鉴定报告;负责房产类违法建设的投诉举报和信访稳定工作。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等违法建设的查处工作。
区应急局负责职责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消防隐患的监督检查工作,并依法依规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及时整治。
区公安分局负责对违法建设查处过程中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行为的查处工作。
二、违法建设处置工作程序
(一)正在实施的违法建设处罚程序
1.发现制止。由街道办事处组织基层工作力量(社区、物业公司)发现违法建设后第一时间协调属地公安、驻街道执法进行劝阻、制止并督促改正,拒不改正的,在2个工作日内向区执法分局报告,同时采取禁止建筑材料进入等措施,防止违法建设扩大。
2.立即停工。区执法分局接到违法建设报告2个工作日内开展现场核查,违法事实清楚的,现场下发责令限期改正/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履行行政处罚流程。
3.查封现场。对拒不停止建设的,由区政府责成属地街道办事处牵头,协调公安、执法等部门查封施工现场,依法对违法行为所涉及的工具、物品等予以扣押、查封,通知属地供水、供电部门停止供水、供电。
4.实施拆除。对逾期不拆除的,由区政府责成属地街道办事处按照《行政强制法》规定的程序和时限进行强制拆除。重大违建拆除方案、拆除实施过程区城建局(质量安全)应实施监管,拆除具体部位确认有难度的,由属地街道办事处将实测报告、现场照片等调查取证材料移交自然资源局,由自然资源局予以认定。
5.监管恢复。对责令恢复原状的违法建设工程,由区执法分局监督执行,由区城建局对恢复工程安全质量进行监管。
(二)已经建成使用违法建设处置工作程序
对于已经建成使用的违法建设实施分类处置:
1.集体土地或农用地上的违法建设,由属地街道办事处发现并上报区自然资源局,区自然资源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进行查处;涉及没收建(构)筑物的,移交区政府处置;涉及拆除建(构)筑物的,责令当事人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区自然资源局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2.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违法建设,由区农业农村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3.乡、村庄规划区内的违法建设,由属地街道办事处责令停止建设,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4.城市规划区国有建设用地上的违法建设,由属地街道办事处报自然资源局予以认定,严重影响规划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由区执法分局履行责令拆除程序,逾期不自拆的,由区政府责成属地街道办事处依法强制拆除;尚可改正的,责令改正,区执法分局依法处罚,具备补办审批手续条件的,补办审批手续。
5.涉及房屋拆改结构(含窗改门)、增加荷载(含砸承重墙)等行为的违法建设,由区房产局对违法建设行为实施监管(出具鉴定报告),由区城建局对恢复工程安全质量实施监管,由区执法分局对房屋拆改违法行为实施处罚。
6.涉及侵绿毁绿等绿化类违法建设,由区城管局进行认定确定恢复、赔偿标准,由区执法分局责令恢复,涉及处罚的依法实施处罚。
7.对于违法侵占城市道路、破坏市政设施的违法建设,由区城管局开展认定并确定恢复、赔偿标准,由区执法分局责令恢复,涉及处罚的依法实施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