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沈阳市沈北新区审计局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年09月22日 信息来源:区审计局第一条 为确保审计行政执法工作合法有效,加强审计执法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辽宁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证件是指《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证》。
第三条 申领或到期换领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必须符合规定条件,通过市法制办统一组织的行政执法资格考试,经考试合格后,由财政综合审计科统一向区司法局办理申领或换领手续。
第四条 审计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行政执法证件仅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涂改、毁坏,持证人调离行政执法工作岗位或者退休时,应及时将行政执法证上交财政综合审计科,由财政综合审计科统一交回区司法局。
第五条 行政执法证件如果遗失,按照市法制办相关规定,行政执法人员应及时报告,由财政综合审计科报区司法局按相关流程办理补发手续。
第六条 行政执法证件按区司法局要求进行年检注册,未经注册的行政执法证件无效。
第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因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受到区审计局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的处理时,财政综合审计科应及时收缴其行政执法证件。暂扣证件期间,行政执法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