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北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发布日期:2022年11月16日 信息来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沈北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抽检不合格信息,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沈阳阿雷食品有限公司阿雷酱鸡腿(酱卤肉制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抽样食品名称:阿雷酱鸡腿(酱卤肉制品),抽样日期2022年2月21日,样品数量31袋。检验项目: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沈阳市沈北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监管大队依法对企业立案调查。该企业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第四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及《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5项的规定,应予减轻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61.04元;2、处5100元罚款。
二、沈阳福润肉类加工有限公司(五花肉)
(一)抽检基本情况。抽样食品名称:五花肉,抽样日期2022年3月4日,样品数量2kg。检验项目:恩诺沙星,甲氧苄啶,克伦特罗等 4 项。检验结论: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 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 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沈阳福润肉类加工有限公司生产的五花肉为食用农产品属沈北新区清水台镇动监所管辖。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13条的规定,我局于2022年3月30日将该违法线索移送至沈北新区清水台镇动监所。
三、辽宁千喜鹤食品有限公司(猪外脊肉)
(一)抽检基本情况。抽样食品名称:猪外脊肉,抽样日期2022年6月9日,样品数量2.095kg。检验项目:氟苯尼考项目不符合 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 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辽宁千喜鹤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猪外脊肉为食用农产品属沈北新区农业农村局管辖。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13条的规定,我局于2022年7月4日将该违法线索移送至沈阳市沈北新区农业农村局。
(三)沈阳市沈北新区农业农村局2022年7月18日回函: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6月9日抽 取的辽宁千喜鹤食品有限公司猪外脊肉中“氟苯尼考”项目 不合格,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13 条的规定,区市场局将该违法线索移送我局。7月11日沈北 新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到辽宁千喜鹤食品有限公司进行 现场调查,经调查6月8日生产的所有猪肉已无库存,只留 有52个留样样品(规格为每份500g的四号肉),当日下午 在执法人员监督下,千喜鹤公司将全部52个留样样品交给 辽宁通正检测有限公司进行封存检测,7月15日辽宁通正检 测有限公司对该批样品出具检测报告,该报告显示该批52 份肉样均合格。综合现场调查结果和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合格报告,辽宁省千喜鹤食品有限公司猪肉产品符合标准。
四、沈阳爱允贝贝食品有限公司“藤椒花生”
(一)抽检基本情况。名称“藤椒花生”,生产批号2021年07月6日,规格型号:240g /盒,在2021年朝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食品安全抽检中,所检样品过氧化值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行为依法处罚情况。沈阳市沈北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监管大队依法对企业立案调查。经调查沈阳爱允贝贝食品有限公司加工藤椒花生是严格按照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进行生产,生产加工过程符合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产品具有出厂检验合格报告。食品中过氧化值项目检验结果不合格原因是朝阳县雨涵商贸有限公司后,产品贮存环境密闭不通风、温度较高、长时间被阳光直射造成,未按照产品标示储存条件(储存条件:请置于阴凉干燥处保存)造成。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13条的规定,将朝阳县雨涵商贸有限公司违法线索移送至朝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经企业自查产品不合格原因是出厂后的经销商储存不当,导致产品过氧化值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要求。
五、沈阳川太祖食品工业有限公司“芒果干(蜜饯)”
(一)抽检基本情况。名称“芒果干(蜜饯)”,生产日期2022-03-01, 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 GB 1488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蜜饯》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案件线索移送情况。2022年6月10日,我局接到《国家食品抽样检验信息系统》不合格检验报告,报告显示芒果干(加工日期:2022.03.01,生产者:沈阳川太祖食品工业有限公司)。因沈阳川太祖食品工业有限公司已于2021年6月22日由沈阳市沈北新区蒲文路18-39号搬迁至沈阳市于洪区解放乡南台村。相关事项由沈阳市于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管辖。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13条的规定,已将该违法线索移送至沈阳市于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沈北市监综一案移字〔2022〕4号)。
六、沈阳市雅梅食品厂(满口香(裹衣花生))
(一)抽检基本情况。抽样食品名称:满口香(裹衣花生),抽样日期2022年6月28日,样品数量23袋。检验项目: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沈阳市沈北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监管大队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该企业于2022年8月18日前改正违法行为,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沈阳市沈北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监管大队依法对企业立案调查。该企业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第十三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参照《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及《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5项的规定。下达了沈北市监(综一)罚字〔2022〕6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1.没收违法所得29元;2.没收不合格满口香(裹衣花生)110袋;3、罚款1000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员工筛选原料花生过程中,挑拣不认真,造成原料花生中存在变质花生,导致我公司生产的满口香(裹衣花生)过氧化值不合格。
七、沈阳市雅梅食品厂(满口香(裹衣花生))
(一)抽检基本情况。抽样食品名称:满口香(裹衣花生),抽样日期2022年7月15日,样品数量23袋。检验项目: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沈阳市沈北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监管大队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该企业于2022年8月31日前改正违法行为,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沈阳市沈北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监管大队依法对企业立案调查。该企业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第十三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参照《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及《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5项的规定。下达了沈北市监(综一)罚字〔2022〕6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1.没收违法所得29元;2.没收不合格满口香(裹衣花生)110袋;3、罚款1000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员工筛选原料花生过程中,挑拣不认真,造成原料花生中存在变质花生,导致我公司生产的满口香(裹衣花生)过氧化值不合格。
八、沈阳双汇食品有限公司(猪肾)
(一)抽检基本情况。抽样食品名称:猪肾,抽样日期2022年7月14日,样品数量4.3kg。检验项目: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 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沈阳双汇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猪肝为食用农产品属沈阳市农业农村局管辖。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13条的规定,我局于2022年8月18日将该违法线索移送至沈阳市农业农村局。
(三)沈阳市农业农村局于2022年8月19日回函:沈阳双汇食品有限公司是我市一家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定点 代码为A16010808o经我局调查,该企业7月1日至7月11日供 应长春市张桂珍动物产品如下。
查阅该企业销售记录显示,该时段供应张桂珍动物产品1批, 该产品为猪脂,重量200公斤,供应日期为7月11日。
《辽宁省动物卫生监管信息追溯平台》开具的《动物检疫合 格证明》(产品A)显示,7月11日为货主张桂珍开具检疫合格证 明1张,编号2125277117,产品为猪脂,重量200公斤。
据此说明,该企业7月1日至7月11日并未向长春市张桂珍 供应过猪肾,被抽检产品无法判定为该企业生产。
九、沈阳双汇食品有限公司(猪肝)
(一)抽检基本情况。抽样食品名称:猪肝,抽样日期2022年8月1日,样品数量3.024kg。检验项目: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 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 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沈阳双汇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猪肝为食用农产品属沈阳市农业农村局管辖。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13条的规定,我局于2022年9月2日将该违法线索移送至沈阳市农业农村局。
(三)沈阳市农业农村局于2022年9月16日回函:通过对沈阳双汇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双汇公司)的 现场检查、查阅相关记录、询问相关人员,该公司严格按照《生 猪屠宰管理条例》的要求执行,各项记录齐全,检疫检验符合农 业部的相关规定。调阅出厂相关记录,确于7月31日销往吉林 市永鑫万客隆商贸集团有限公司昌邑区分公司猪肉640公斤,猪 肝5公斤。但经沈阳双汇公司到吉林市现场了解,永鑫万客隆商 贸集团当日购进包括沈阳双汇公司在内的多家生产猪肉产品,由 于零售时分割后的产品没有预包装,如不在专柜出售的前提下, 产品的检验检疫证明在现场很难和产品一一对应,因此双汇公司 公司得知检验结果后,第一时间向吉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异 议。
今年以来,沈阳双汇公司的产品共接受各级各类质量监测 12次,其中国家例行监测2次,农业农村部屠宰技术中心风险 监测1次,省级监测4次,市级监测5次。另外,沈阳双汇公司 在自检的同时,定期送检至集团总部中标的潔河检测服务有限公司(第三方检测机构)检验。出厂产品监测结果均未发现药残超 标现象。针对供应吉林市永鑫万客隆商贸集团有限公司的产品, 沈阳双汇对该批次产品的留样品进行了再次检验,也未检出恩诺 沙星超标。
鉴于此情况,我局责令沈阳双汇继续做好出厂产品的检验检 疫同时加强对供应商的管理,真正做到产品的可追溯。我局也将 在近期加大对沈阳双汇的抽检频次。
十、沈阳双汇食品有限公司(精选五花肉(猪肉))
(一)抽检基本情况。抽样食品名称:精选五花肉(猪肉),抽样日期2022年8月1日,样品数量2.878kg。检验项目: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 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沈阳双汇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猪肝为食用农产品属沈阳市农业农村局管辖。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13条的规定,我局于2022年9月2日将该违法线索移送至沈阳市农业农村局。
(三)沈阳市农业农村局于2022年9月16日回函:通过对沈阳双汇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双汇公司)的 现场检查、查阅相关记录、询问相关人员,该公司严格按照《生 猪屠宰管理条例》的要求执行,各项记录齐全,检疫检验符合农 业部的相关规定。调阅出厂相关记录,确于7月31日销往吉林 市永鑫万客隆商贸集团有限公司昌邑区分公司猪肉640公斤,猪 肝5公斤。但经沈阳双汇公司到吉林市现场了解,永鑫万客隆商 贸集团当日购进包括沈阳双汇公司在内的多家生产猪肉产品,由 于零售时分割后的产品没有预包装,如不在专柜出售的前提下, 产品的检验检疫证明在现场很难和产品一一对应,因此双汇公司 公司得知检验结果后,第一时间向吉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异 议。
今年以来,沈阳双汇公司的产品共接受各级各类质量监测 12次,其中国家例行监测2次,农业农村部屠宰技术中心风险 监测1次,省级监测4次,市级监测5次。另外,沈阳双汇公司 在自检的同时,定期送检至集团总部中标的潔河检测服务有限公司(第三方检测机构)检验。出厂产品监测结果均未发现药残超 标现象。针对供应吉林市永鑫万客隆商贸集团有限公司的产品, 沈阳双汇对该批次产品的留样品进行了再次检验,也未检出恩诺 沙星超标。
鉴于此情况,我局责令沈阳双汇继续做好出厂产品的检验检 疫同时加强对供应商的管理,真正做到产品的可追溯。我局也将 在近期加大对沈阳双汇的抽检频次。
十一、辽宁辽香源食品有限公司“沈冠园哈尔滨风味红肠”
(一)抽检基本情况。名称“沈冠园哈尔滨风味红肠”,生产批号2022年6月 6日 ,规格型号:270克/袋 ,在2022年威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食品安全抽检中,所检样品菌落总数不符合GB272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熟肉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行为依法处罚情况。沈阳市沈北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监管大队依法对企业立案调查。经调查辽宁辽香源食品有限公司加工沈冠园哈尔滨风味红肠是严格按照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进行生产,生产加工过程符合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产品具有出厂检验合格报告。食品中菌落总数项目检验结果不合格原因是荣成市崖头胜铭百货商店购进产品后,产品贮存环境密闭不通风、温度较高、长时间被阳光直射造成,未按照产品标示储存条件(储存条件:请置于阴凉干燥处保存)造成。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13条的规定,将荣成市崖头胜铭百货商店违法线索移送至威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经企业自查产品不合格原因是出厂后的经销商储存不当,导致产品过氧化值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要求。
十二、沈阳中街冰点城食品有限公司“老中街(猫山王榴莲口味冰淇淋)”
(一)抽检基本情况。名称“老中街(猫山王榴莲口味冰淇淋)”,抽样日期2022年7月24日,样品数量16袋。检验项目:蛋白质项目不符合 GB/T 31114-2014《冷冻饮品 冰淇淋》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该公司委托天津中街冰点城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规格为65g/袋、生产日期为2022年2月20日的老中街(猫山王榴莲口味冰淇淋)在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7月24日实施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经厦门海关技术中心检验,于2022年7月28日,出具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蛋白质项目不符合 GB/T 31114-2014《冷冻饮品 冰淇淋》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调查老中街(猫山王榴莲口味冰淇淋)是由沈阳中街冰点城食品有限公司委托天津中街冰点城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双方约定该批次被抽样产品质量责任由被委托方天津中街冰点城食品有限公司负责处理,沈北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发函至天津市静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十三、沈阳靳福祥食品有限公司“毛毛虫面包”
(一)抽检基本情况。名称“毛毛虫面包”,生产批号2022年6月17日 ,规格型号:105克/袋 ,在2022年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食品安全抽检中,所检样品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 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 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行为依法处罚情况。沈阳市沈北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监管大队依法对企业立案调查。经调查沈阳靳福祥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毛毛虫面包是严格按照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进行生产,生产加工过程符合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产品具有出厂检验合格报告。食品中菌落总数项目检验结果不合格原因是经销商沈阳优盛食品有限公司贮存环节温度过高,没有达到产品贮存要求造成的。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13条的规定,将沈阳优盛食品有限公司违法线索移送至沈阳市大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经企业自查产品不合格原因是出厂后的经销商储存不当,导致产品过氧化值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要求。
沈阳市沈北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14日